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
通 知
文件编号: 质技监局量发[1999]80号
产生日期: 1999-03-16
发布机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制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切实转变职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并加强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具体要求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见附件)公布,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